收費須知:

1、入會費用1000元。(新加入之會員)
2、經常費用170元(每月)費採季繳 /每三個月郵寄繳費通知單(超商、郵局或本會繳納)。

本會地址: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515號4樓

服務電話:(02)2202-2773

傳真:(02)2208-4822

劃撥帳號:19824991

繳費計算須知:

例:

    

 若投保金融為27,470,需繳納總金融為:

 第一次入會費1,000元

 勞保費1,843元+健保費852元+經常會費170元,月計2,865元。

 若三個月計算則(2,865×3)+1000(第一次入會費)=9,595元

月份

1~3月份

4~6月份

7~9月份

10~12月份

金額     

9,595

8,595

8,595

  8,595


 自112年01月01日起,勞保費用調整如下:

 

新北市飾品加工職業工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01月01日繳費表   勞保健保薪資費用表

勞保薪資

勞保費

健保薪資

健保費

經常會費

合計

27470

1843

27470

852

170

2865

27600

1852

27600

856

170

2878

28800

1932

28800

893

170

2995

30300

2033

30300

940

170

3143

31800

2133

31800

986

170

3289

33300

2234

33300

1033

170

3437

34800

2335

34800

1079

170

3584

36300

2435

36300

1126

170

3731

38200

2562

  38200

1185

170

3917

40100

2690

40100

1244

170

4104

42000

2817

42000

1303

170

4290

43900

2944

43900

1362

170

4476

45800

3072

  45800

1421

170

4663

殘障補助繳費輕殘75%   中殘50%   重殘0

 

 

 

勞工保險各項請領給付須知及必備文件

請領類別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請領應提具件

生育給付

一、  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  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死)產者。

一、生育當月(含)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二、給付二個月。

一、身份證。二、印章。

三、出生證明書乙份。

四、金融機構之存簿影本乙份。

五、眷屬健保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傷病給付

一、因住院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二、自住院之第四日起發給(含第四日)。

一、  傷病當月(含)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二、  1.普通事故給付五0%。

2.職業傷害或疾病給付七0%

一、身份證。二、印章。

三、傷病診斷書乙份。

四、金融機構之存簿影本乙份。

殘廢給付

因傷害或疾病,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者。

一、  事故當月(含)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二、  經診斷依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給付。

一、身份證。二、印章。

三、殘廢診斷書乙份。

四、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五、金融機構之存簿影本乙份。

老年給付

一、保險一年以上,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保險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保險二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歲退職者。最高三十年資。

四、在同一投保單位,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五、月退滿六十至六十五歲退職者

一、  一次領:退休最後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計算1~15年每年一個基數,16~30年者,每一年二個基數,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算。總年資×投保薪資=給付總額

年資最長可計算至六十五歲,但含合併六十歲以前,最高五十個月為限。

二、  月退者:年資計算最高五年投保薪資平均。總年資×投保薪資×1.55%=給付月額

一、身份證。二、印章。

三、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金融機構之存簿影本乙份。

 

 

一、  本人死亡。

二、  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

一、事故當月(含)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資。

二、﹙1﹚本人死亡

1.喪葬津貼~五個月。

2.遺屬津貼

1.       [1]保險未滿一年~ 十個月。

2.       保險一年而未滿二年~二十個月。

3.       保險滿二年以上~三十個月。

4.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時

~四十個月。

﹝2〕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1.父母或配偶~三個月。

2.滿十二歲子女~二個半月。

3.未滿十二歲子女〜一個半月。

           

一、身份證。二、受益人印章。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查相驗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全戶戶籍謄本(死者與受益人不同戶籍時應同時提出兩地之戶籍謄本)。

五、金融機構之存簿影本乙份

六、本人喪葬津貼,須喪葬收據正本及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