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衛生局「經營場域菸害防制法規範」

2015-11-05

主旨:會請貴單位協助轉知轄下工會會員,如所經營之場域為菸害防制法訂定之禁菸場所,即應符合該法之規範,如有禁菸標誌隻需求,可至本市各區衛生所或本局免費領取,請查照。

說明: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規定,所有人不得逾法定禁菸場所吸食菸品,違者將處新台幣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另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